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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单位诚信缺失,发出Offer后拒录用
更新时间:2018-01-29 来源:网络 作者:0 浏览次数:1189

求职难、就业难已是司空见惯,但是很多时候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会遭遇意想不到的情况。Offer letter,是多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向其发出的一个录用通知书。近些年,offer成了让应届大学生又爱又恨的一个词。收到offer后却又被拒,这种让学生“冰火两重天”的现象也已经是屡见不鲜。

    典型案例:

    “您已通过招聘考核,我公司将于下周举行签约座谈,届时可进行签约,您现在可以考虑签约有关事宜,提前准备好三方协议、推荐表、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HW(化名)欢迎您的加入”。2011年11月,某家总部位于深圳的世界500强企业HW(化名)公司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北京某高校五名毕业生发出offer,五名同学踌躇满志地为此进行了一系列准备工作,放弃了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其他公司的面试机会。大约十日后,HW公司再次以短信形式通知“2011年秋季校招的合同商务岗位已经完成,关于签约事宜,是根据上级指定的签约顺序的”,五名毕业生全部将不再录用。据了解得知,HW公司对五位同学不予录用的理由是它的录用标准是根据综合素质的排名,该五名同学在疑惑和愤慨中被pass掉!

    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HW公司的做法都说不过去。学生面试一路辛苦走来,收到心仪的offer,还沉浸在找到工作的喜悦中,推掉其他单位的面试机会等待与其正式签约时,HW公司的撤销给了他们当头一棒,无疑是个晴天霹雳。也许同学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一些补偿,但是这种做法给他们就业带来的耽搁和心灵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我们在感到愤慨的同时,也质疑这样随意就可以撤销的offer意义何在?招聘单位的失信给求职者带来的损失谁能负责?  

    从法律视角看Offer

    准确的讲,英语中的“offer letter”也就是汉语中的“录用通知书”或者“录用信”,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说,它是招聘单位向特定的拟录用劳动者发出的希望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那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offer到底是何性质、有何效力呢?offer的任意撤销是否要付法律责任呢?应届毕业生在求职道路上,收到offer后又被莫名拒签,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的情况很常见。那么从本文开头的实例中我们得到什么启示呢?

    由于法律规范的缺位,不同用人单位使用的Offer在内容和形式上往往大不相同,主要是内容详尽的不同:一种是内容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和福利、报到期限及需要准备的材料的,另一种仅以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求职者表明录用意向和通知报到等内容,如上述典型案例。我们说,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就要受其约束。第一种Offer属于要约无疑,那么第二种应该如何定性呢?

    为了清晰地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几个阶段。

    首先,预约合同。它是谈判当事人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产生于订约过程中,但它仅为将来就交易订立本约规定了订约的义务,使当事人至少不得违反预约下谈判的诚实信用原则。预约作为一种订约程序,是本合同成立过程中的一个先契约准备阶段,它可以存在于各个典型合同的前期。与本合同一样,它也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部分。第二,民事合同。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签订的民事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较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较终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据此,HW公司向北航五位毕业生发出的offer可以归结为预约合同阶段的要约。它有一个欲与五位同学签约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签订正式的三方协议。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约束,不能随意撤回撤销,能否进一步签约,主动权在五名毕业生,学生对这份offer的承诺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预约是否能够成立。HW公司撤销要约,打破了这种正常路径,学生基于对公司的信赖作出的承诺已是徒劳无益。

    offer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置程序,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是它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要受民法、合同法的调整。以录用标准是综合素质排名为由撤销几位同学的offer,HW公司的这个理由说服力未免有点单薄,很难让人信服。我们不禁怀疑,难道来自同一个学校的全部应聘学生综合素质都很差么?整个过程HW公司都是采用短信形式,而且学生接到短信的时间并不一致。毕业生收到offer并产生信赖,精力物力上都已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和投入,甚至放弃其他的就业机会,因此,当学生遭遇offer被撤销的境遇时,便陷入了极大的被动。单位随意撤销,有违法定诚信义务,毕业生们有权利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应聘该工作付出的合理代价(如交通费等)予以赔偿。

    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很重要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不同于劳动合同,本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简单的讲就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三方协议不得随意解除,并且可以规定惩罚性违约金,因此它的法律约束力是非常强的。

    结合“HW公司撤销offer”一案例,我们说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以与就业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违约时应付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强化自己的就业权益,当遭遇就业单位违约时,就可以引用违约条款来要求其承担责任。据应聘者张同学反映,他们在收到offer之后已经着手准备三方协议,一旦签订,五位同学就可以从三方协议中寻求保障。

    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后要熟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和自己的权利义务,要认识到违约行为是对自己乃至学校诚信度的减损,在遭遇用人单位违反三方协议的时候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要向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帮助,为他们的维权提供方便。用人单位也应当诚实守信对待毕业生,落实好与他们的劳动关系。总之,毕业生必须知道,三方协议很重要。

    学生谨慎求职,单位诚信为本

    与上个世纪求贤若渴的情况相比,现在的人才市场是供过于求,大批的应届毕业生涌入招聘单位,这种供求不平衡的场面也就使他们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弱势,用人单位挑挑拣拣、要求苛刻,无视offer的承诺和对应聘者的诚信。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建议大学毕业生也要强化风险意识,谨慎从事,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多面试几家招聘单位,给自己多留后路。对于不合理的拒签可以向劳动察部门检举反映。同时诚信是现代企业的黄金原则,我们更要建议用人单位能够认真对待求职者、尊重求职者,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培养诚信理念和诚信精神。(李亚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书记,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中心副主任,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郁万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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