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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法是职场“守护神”
更新时间:2018-01-29 来源:网络 作者:0 浏览次数:628

    一、似曾相识的故事

    这是一名普通外来女工的故事,她叫杜娟,生前在位于深圳龙岗的福群集团辖下工厂打工。家乡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高中毕业就南下打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收入随着较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杜娟还不到24岁,看上去面容稚嫩,今年却已经是她南下打拼的第五个年头。她先后在深圳和东莞的工厂打过工,2009年在姐姐的介绍下,来到福群集团,这是一家规模宏大的港资企业,制造包括计算器硬盘驱动器磁头支架,各式精密组件、线圈及配件、计算器数控加工件、柔性电路板等产品。杜娟工作的部门是品质部,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产品检测和数据记录,工作的车间是“CNC-PQC房6区”,一间面积巨大的CNC车间的一部分。在回南天的深圳关外,地板上潮湿的水渍和空气中的细微金属屑混杂,并排站立一人高的CNC数控机床一字排开,终日轰鸣。

    据杜娟自己口述,1月5日清晨,刷完上班卡,7时48分左右,去CNC一楼洗手间洗完手后往外走时,突然洗手间的门猛地打过来,打到头部。当时觉得头晕眼花,伸手扶住洗手间水池站了一下,摸一下疼痛处没有流血,只是起了个包,就没太注意,直接去上班了。而到底是为什么门会突然打过来我们无从了解,至今仍是一个谜。杜娟说头被卫生间的门碰伤之后,一整天精神状态都很差。但头疼没有影响到工作,公司规定进车间工作必须穿工作服,包括戴帽子,帽子遮住了头上的伤口,没有人能发现她受伤了。即便牙龈因头部受伤出血,她也只是戴上了口罩。当天晚上8时50分下班,杜娟在睡前吃了一粒布洛芬。到了1月6日,头疼仍未缓解,又继续吃布洛芬。再之后的两天,她总是捧着脑袋,似乎听力也变得不太好。但杜娟一直坚持工作,所以即便她告诉好友和姐姐她的头撞伤了,也没有引起她们的注意。1月8日,杜娟头痛和头晕都加剧,并出现呕吐,入院检查,结果是脑出血。诊断结果出来后,陪杜娟去医院的同事觉得事情重大,这才将情况报告给了工厂的安全部门。从1月5日撞伤到1月8日入院检查,承受着剧烈的头痛和一系列别的反应,她只吃了几粒布洛芬,坚持工作了三天。医院的病例上记载着:

    1月8日,杜娟前往医院就诊的当天下午,直接住进了ICU重症监护病房,CT检查显示“右额叶脑出血(量约20ml)。

    1月9日,杜娟在病床上口述记录下了“事件说明”。 

    1月11日,杜娟在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开颅手术,手术全称为“右额颞顶开颅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主刀医师姓苗。1月13日12时,杜娟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过抢救后,血压心跳恢复,当天下午,深圳市人民医院杨超博士前往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会诊,表示支持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治,考虑不排除“卡瓣综合症”。

    1月14日13时20分,杜娟的心跳再次停止,血压测不了,双瞳散大到7.0mm,光反射消失。抢救持续到下午14时25分,监护仪仍显示:心率,血压系数均为0,心电图为一条直线。

    从1月5日撞伤到1月14日,仅仅过了十天,杜娟就停止了呼吸,永远离开了这个她曾经坚守的岗位,离开了亲人朋友,离开了这个世界。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学院一名资深外科专家介绍,脑出血及时救治非常重要,因为通常起病较急,发病时间只有数分钟或数小时。颅内出血可能发展形成脑疝。脑疝形成2-3小时则可造成伤员致残,时间越长,抢救成功的机会越小,脑疝超过6小时的,救活的机会渺茫。但脑出血只要送医及时,抢救及时可完全恢复。医院给杜娟的死亡诊断中就有“脑疝”这个原因。从哪方面讲,这个年轻生命的死去,似乎都太不值得。

    二、谁是罪魁祸首?

    是什么让杜娟自服止痛药,忍痛工作三天,坚持到休息日才去医院?“想请假去医院看看是不是骨折了,我又考虑到600元全勤奖,就想等到星期日不上班再去拍片子。等到8号不上班,我开了转诊证明去医院检查,结果是脑出血,真没想到有这么严重。”杜娟在病床上口述的“事件说明”中这样描述。

    杜娟提到的这个“全勤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难道竟是区区600元的“全勤奖”夺走了一条年轻的生命吗?据杜娟的工友介绍,杜娟提到的600元“全勤奖”,按规定是在12月16日至2月16日之间,如果期间都在厂里做工,就可以拿到600元奖励,在这期间请假不能超过3天。“全勤奖”的日期范围包含了春节,因此选择回家过年的工人肯定拿不到这个奖。而与此相反,没有回家过年的工人就会格外珍惜这个奖。另一个和杜娟同时到工厂入职的同班工友回忆,2009年底到2010年初,厂里也设有全勤奖,杜娟因为突患结石,住了一次院,长达半个月,住院回来就没有拿到全勤奖。

    杜娟是技术员工,有100元额外补贴,如果算上每天的加班费,杜娟的税后月收入在2300元上下。但上年10月到12月,受泰国洪水影响,工厂的产量锐减,晚间的加班基本取消,期间杜娟只能拿到较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个标准此前是1320元,上年12月后,厂里给涨到了1400元。随着深圳工资标准整体上调,又涨到1550元,但这次上调已与杜娟无关。工资只能随着基本工资的上调而上涨,前一年就因为生病请假没有拿到全勤奖,杜娟对这600元的“全勤奖”太渴望了。也许她已经把3天假期用了,担心再请假会拿不到钱,又或者是舍不得请假,想留到过年再请假。

    看到这个年轻生命的逝去,一定有不少读者在扼腕叹息,觉得这是一场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觉得这个女孩太让人心疼,竟为了600块钱的“全勤奖”搭上了自己的性命。善良的人们或许在假设:假如她不去上厕所;假如她的朋友安全意识强一些,早点陪她去医院;假如她自己能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悲剧还会不会发生呢?可这一切只是事后诸葛亮式的假设,所有的这些假设对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都毫无意义。人们试图从这个似曾相识的故事中找出一些新的东西来,可同样遗憾的是,这个故事确实乏“新”可陈。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当中,实在不缺因这样那样意外而受伤甚至死亡的打工者,也不缺少因为各种原因而错过医治良机较终死去的可怜人,打工妹杜娟的死,连同她和许多打工者一样患着病却以拖延和止痛药作为唯一疗伤手段的医疗方式,都那么不新鲜。很多人认为这是“全勤奖”下的梦魇,那么我们就先一起来看看“全勤奖”到底该不该设置?该如何设置? 

    三、“全勤奖”之解读

    1.从法律解读全勤奖

    所谓全勤奖,就是对于在制度工作日保持出勤的员工的奖励。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的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意思就是即使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也应依法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该工厂一天的工作时间高达11小时,如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的工作时间应视为加班。即只要员工一天做足8小时,即达到了“全勤”标准,公司就应支付全勤奖。

    根据《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员工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总共为2000小时。即使该工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要员工一年工作时间达到2000小时,公司就应支付全勤奖。

    2.对“全勤奖”设置的规制

    全勤奖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本来应该起到提高效能的作用,可现实当中的全勤奖制度大多具有“连坐”属性,请一天假,这个月的全勤奖就没有了,接着,或许这半年甚至一年的全勤奖全都泡汤了。好主意用歪了,就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全勤奖”的“勤”必须有一个度,如果像该案例中的工厂一样,连春节这种法定假期都打包进入“全勤”范围,那全勤奖制度就不是一种自由选择的激励制度,而是一种变相压榨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制度。《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本来就应当放假,公司员工在此期间不加班而克扣全勤奖没有法律依据。该工厂的“全勤奖”时间范围包括春节,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这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各用人单位在利用全勤奖这个激励机制时,必须保证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被侵害。

    另外,正是有了“全勤”的不当激励,才会导致职工拼命不休的惨烈后果,不当的“全勤”制度应该为这种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能允许用人单位在造成这种惨剧后,仅仅以一句“职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就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卸掉,这种“家规式”的全勤奖制度下职工的选择余地实在少之又少。法律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者,加强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对这种侵害行为提出相应的惩罚制度。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应该行使好自己的职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要及时行使监察职能,责令在一定的时间内修改,这样才不至于失职失察,使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者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进一步思考,这种惨剧只是发生在有“全勤奖”制度的企业吗?我们是不是可以推出杜娟是被“全勤奖”逼死的呢?因为拖延而贻误病情的事也不仅仅发生在有全勤奖的企业当中。所以我们在指责不合理的“全勤奖”制度的同时,必须看到这个惨剧背后的另一个问题:杜娟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会自我保护。

    四、增强法律意识,利用好职场守护神 

    从杜娟的死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下很多打工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太淡薄。一方面他们屈从于用人单位的各种规定,不管它是否合法合理。对于侵害自身权益的“全勤奖”制度,对于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时间,他们从来不敢说“不”,只是想尽各种办法把自己的休息时间减少,来满足要求,使自己符合规定。更别说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他们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职业病。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法定或者单位规定的正式工作时间、为了工作而进行的前期准备或者后期收尾时间、在工作过程中属于人体生理需要而暂时不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如临时休息、上卫生间发生的伤害等)。杜娟是工作时间在公司厕所里被门撞伤,这很显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不说需要像某些福利好的单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给一定的时间去医务部门检查并适当休息的权利是应该有的。但很遗憾的是,杜娟根本连这种意识都没有,甚至连起码的不妥,都没有感觉到,只是担心请假会拿不到“全勤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这是工伤,完全可以维护好这个权利。就像一些尘肺病患者一样,生病之后,只觉得是自己倒霉,压根没有想过要找自己曾为之卖命的老板们理论。除此之外,杜娟和她的工友普遍缺乏一定的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被门打过来重重地撞到头,只是起了包没流血,就不当回事,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有一定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伤及内部组织,不流血比流血严重。在头痛难忍,甚至听觉都受影响的情况下,只想到吃布洛芬止痛,而不及时去医院治疗,这是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表现。

    导致杜娟死亡的不只是不合理的“全勤奖”制度,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维权意识的淡薄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导致这场悲剧的“凶手”。在各种制度还不完善的现代社会中,或许类似的悲剧还会继续,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法律能够面面俱到,滴水不漏地对各种不法行为做出规制,不断提高自身的智慧,增加经验,才能让法律的守护作用发挥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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